(2017)豫0621执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马彦霞与吴国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彦霞,吴国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621执304号申请执行人马彦霞,女,1980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吴国良,男,197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马彦霞与被执行人吴国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豫0621民初11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9000元,下欠部分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均同意按和解协议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621执304号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桑文宇审判员 孙消烊审判员 朱绍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飞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