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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9001刑初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段金科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金科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9001刑初263号公诉机关济源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段金科,曾用名段金可,男,1987年5月27日出生于河南省济源市,汉族,研究生文化,北大附中济源分校体育老师,住济源市。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7年3月15日被济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3月24日转取保候审,6月5日被济源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7月4日被济源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济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济检公诉刑诉(2017)1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段金科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济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刚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段金科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2月28日6时20分许,被告人段金科驾驶豫U×××××号牌轿车,沿济源市济源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文化城北门口路段时,与被害人陈某由北向南步行横过马路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陈某受伤,后陈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事故责任认定,段金科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段金科拨打110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罪行。案发后,经济源市仲裁委员会调解,段金科与被害人陈某近亲属达成协议并履行,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段金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杨某、申某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现场照片,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车辆技术检验报告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济源市仲裁委员会调解书,赔偿凭证,刑事谅解书,发破案经过,到案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段金科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事故发生后,段金科拨打110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段金科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可以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段金科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审判员  王浩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史佳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