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124刑初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陈林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林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124刑初319号公诉机关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林,男,1981年9月21日出生于湖南省宁乡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宁乡县。2017年3月24日因涉嫌盗窃犯罪被宁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4月20日经宁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宁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宁乡县看守所。宁乡县人民检察院以宁乡县院公诉刑诉(2017)3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林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曹翀、书记员卢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林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宁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20日至2017年3月23日期间,被告人陈林在长沙市天心区、宁乡县多次盗窃财物,具体分述如下:1、2017年3月20日凌晨,被告人陈林来到长沙市天心区金桂小区内,发现被害人董某停放的一台纳智捷SUV汽车未上锁,且钥匙在扶手箱内,遂将车开至宁乡县流沙河镇洪塘村自己家中。后经物价鉴定,被盗纳智捷SUV汽车价值86000元。2、2017年3月22日凌晨,被告人陈林驾驶盗窃来的纳智捷小车来到宁乡县流沙河镇商业街停车场,将被害人姜某的一台吉利金刚小车玻璃砸烂,盗走车内现金40多元。3、2017年3月23日凌晨,被告人陈林驾驶盗窃来的纳智捷小车来到宁乡县老粮仓镇望北服装市场内,将被害人刘某的一台起亚小车玻璃砸烂,准备实施盗窃时被被害人发现后逃离现场。2017年3月23日,宁乡县公安局民警依法扣押了被盗的纳智捷SUV小车,并于次日退还被害人董某。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林在开庭审理的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被告人陈林于2017年3月2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的到案经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车辆注册登记信息、行驶证、购车发票、驾驶证、车辆购置税电子缴款专用凭证,被害人董某、姜某、刘某的陈述,被告人陈林的供述和辩解等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宁乡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陈林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林部分犯罪系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未遂部分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林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大部分赃物已退赔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本案具体情节,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陈林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此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3日起至2020年9月22日止。)二、责令被告人陈林退赔被害人姜玲人民币四十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姜启平人民陪审员  周声泽人民陪审员  王梅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梅媚蓝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