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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3刑初8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崔露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露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13刑初884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崔露,女,汉族,1996年5月22日出生,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雁检诉刑诉[2017]7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露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20日23时许,被告人崔露在西安市雁塔区延兴门南村一组196号二层其租住处,趁其对面住户被害人聂某1、聂某2不在房内之机,进入其二人房间,盗取聂某1腰包一个(内装现金970元)后逃离现场。4月26日22时许,被告人崔露再次来到被害人聂某1、聂某2房间内,盗取零食一包后逃离现场。4月28日,崔露在其租住处被房东控制后报警,民警赶至现场将崔露抓获,并当场从崔露租住处查获部分零食后发还二被害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崔露具有入户盗窃、认罪态度较好、部分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赃款已挥霍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崔露十个月左右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崔露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崔露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崔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8日起执行至2017年11月2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代理审判员  王家琪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韩 睿打印:扈艳红校对:韩睿2017年月日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