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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5民初4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和平分公司诉被告张金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和平分公司,张金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5民初4221号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和平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潘立峰,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毅。被告张金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和平分公司诉被告张金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和平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代理审判员  和晓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洁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