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22执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郭海东与张垚、张春延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湟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湟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海东,张垚,张春延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青0122执218号申请执行人郭海东,男,汉族,1999年生,学生。法定代理人郭寿军,男,汉族,1976年生,个体户。被执行人张垚,男,汉族,2000年生,农民,现在监狱服刑。被执行人张春延,男,汉族,1973年生,农民,系被执行人张垚之父。执行标的:21349.09元。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海东与被执行人张垚、张春延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张垚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现在监狱服刑。被执行人张春延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梅 丽审 判 员 冯延芳代理审判员 马 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马丽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