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02执8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怀与被执行人孙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怀,孙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502执879号申请执行人王怀,男,1982年4月24日出生,蒙古族,司机,现住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孙浩,男,1987年1月31日出生,蒙古族,司机,现住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申请执行人王怀与被执行人孙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502民初155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怀于2017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申请执行人王怀以被执行人孙浩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以执行为由,向本院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502民初155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梁德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天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