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02民初8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朱国强与孙海军、黄小苏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国强,孙海军,黄小苏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8238号原告:朱国强,男,1988年1月7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兰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新红,费县探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海军,男,1976年8月19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兰山区。被告:黄小苏,女,1977年1月20日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原告朱国强与被告孙海军、黄小苏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国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国强撤诉。案件受理费1707元,减半收取854元,由原告朱国强负担。审判员 刘本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