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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02民初8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朱国强与孙海军、黄小苏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国强,孙海军,黄小苏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8238号原告:朱国强,男,1988年1月7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兰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新红,费县探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海军,男,1976年8月19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兰山区。被告:黄小苏,女,1977年1月20日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原告朱国强与被告孙海军、黄小苏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国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国强撤诉。案件受理费1707元,减半收取854元,由原告朱国强负担。审判员  刘本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