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26民初10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王卫星与石门大民置业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卫星,石门大民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26民初1008号原告:王卫星,男,1957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石门县。被告:石门大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石门县。法定代表人:杨锡柱,该公司总经理。原告王卫星被告石门大民置业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原告王卫星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卫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裁定如下:准许王卫星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829元,减半收3915元,由原告王卫星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 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郑寒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