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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921民初1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蓬溪县金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蓬溪县金信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XX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921民初1252号原告:蓬溪县金信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蓬溪县赤城镇蜀北上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21694802584Q。法定代表人:赵运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李中旭(该公司员工),男,汉族,生于1958年2月5日,住四川省蓬溪县。被告:XX,男,汉族,生于1972年1月19日,住四川省蓬溪县。原告蓬溪县金信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蓬溪县金信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蓬溪县金信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蓬溪县金信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蓬溪县金信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振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彭 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