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民终6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刘荣财与沈阳铁路局沈阳站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荣财,沈阳铁路局沈阳站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民终621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荣财,男,192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德友,男,1961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系上诉人儿子。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淑华,女,1953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系上诉人女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铁路局沈阳站,住所地沈阳市。负责人:王少岩。委托代理人:黄晖,男,197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系该单位员工。上诉人刘荣财因与被上诉人沈阳铁路局沈阳站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7)辽0102民初450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刘荣财委托代理人刘德友、刘淑华,被上诉人沈阳铁路局沈阳站委托代理人黄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荣财上诉称:上诉人与1945年5月份参加工作,根据国家关于《提高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生活补贴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的通知》第五条、第七条的认定,上诉人应享有每人每年增发一个月的基本退休金,作为生活补贴,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多次协商未果,诉争法院。沈阳铁路局沈阳站答辩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裁定。刘荣财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请求沈阳铁路局沈阳站审核、认定、报批关于《提高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生活补贴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的通知》的第五条、第七条补发2011年至2016每年每人增发1个月的养老金;诉讼费由沈阳铁路局沈阳站承担。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及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经审查,刘荣财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上述受案范围,因此,亦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故该院不予审理。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刘荣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退还原告。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本院认为:二审期间,上诉人陈述其退休金是由社保部门发放,本案上诉人主张的应享有每人每年增发一个月的基本退休金作为生活补贴,亦是由社保部门审核。对于上诉人是否符合增发一个月的基本退休金作为生活补贴的问题,是社会保险部门的审批权,不是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审理范围,故原审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并无不当。综上所述,刘荣财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金 鑫审 判 员 刘风霞代理审判员 池 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腾 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