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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1民初119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史兆莹与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送北京分公司、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兆莹,李国生,北京帅业运输有限公司,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11977号原告:史兆莹,女,1987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XX,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国生,男,196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被告:北京帅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燕山岗东路向阳污水场西侧。负责人:吴小银,经理。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西路甲50号1号楼11层。法定代表人:黄洪伟。被告: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56号6层南栋0101号。法定代表人:谢红云,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史兆莹与被告李国生、北京帅业运输有限公司、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人民调解员张双成调解,原告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史兆莹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史兆莹撤回起诉。审判员  刘学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任玉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