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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26执23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刘海芳、胡中良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海芳,胡中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26执2340号申请执行人:刘海芳,女,197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海县。被执行人:胡中良,男,197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海县。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海芳与被执行人胡中良为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7日向我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226执2340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朝阳审 判 员 李 斌审 判 员 林欣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叶宁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