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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行审800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天津空港经济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天津天保百恒投资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天津空港经济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天津天保百恒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津0116行审80022号申请执行人天津空港经济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住所地天津空港经济区司法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9120116MB114484XJ。法定代表人邹启东,大队长。委托代理人王悦、王法明,该局干部。被执行人天津天保百恒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港保税区京门大道396号2楼8206,营业执照号码:120116000083651。法定代表人刘宝勇。申请执行人天津空港经济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于2016年11月24日作出津滨保空综执处决字(2016)第01-2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执行人天津天保百恒投资有限公司罚款2000元,2017年1月12日作出津滨保空综执催字(2017)第01-006号《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对被执行人加处罚款2000元,共计人民币4000元。由于被执行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未申请复议或提出诉讼,也未履行该处罚决定所设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提供处罚的相关依据。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天津空港经济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作出的津滨保空综执处决字(2016)第01-2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具有合法性,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天津空港经济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2016年11月24日作出的津滨保空综执处决字(2016)第01-2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审 判 长  田学新代理审判员  林 琳人民陪审员  刘荣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