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刑更24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徐妹出售、购买、运输假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徐妹
案由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2489号罪犯徐妹,女,1975年4月24日出生于贵州省铜仁市,苗族,文盲文化。现在福建省女子监狱服刑。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18日作出(2011)狮刑初字第36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妹犯出售、购买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扣押在公安机关的赃款人民币7339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1日作出(2011)泉刑终字第51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5年4月9日以(2015)榕刑执字第210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执行机关福建省女子监狱于2017年7月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州市检察院指派检察人员李某、蒋某出庭履行职务,刑罚执行机关女子监狱监狱指派干警吴某、许某出庭履行职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徐妹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徐妹前次减刑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元。本院认为,罪犯徐妹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徐妹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徐妹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徐妹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0年7月25日至2020年9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柯景英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赵一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