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22刑初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王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722刑初76号公诉机关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男,1977年11月15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满族,高中文化。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7年3月24日被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检察院批准,2017年4月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阿荣旗看守所。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以下简称莫旗)人民检察院以莫检刑诉[2017]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莫旗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永刚、XX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莫旗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12日,被告人王某以500元的价格向张某出售冰毒0.2克。2017年3月12日,王某以300元的价格通过梁某向秦某出售冰毒约0.1克。被告人王某于2017年3月24日被抓获归案。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六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王某对莫旗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无辩解理由。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的犯罪事实与莫旗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一致。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物证、书证、扣押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莫旗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王某自愿认罪、积极缴纳罚金等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4日起至2017年7月24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林桂军人民陪审员 曹 满人民陪审员 庞艳芝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吴 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