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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5民初3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王桂林与孙会平、王玉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桂林,孙会平,王玉山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5民初3113号原告:王桂林,男,1968年4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隆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颖华,隆化县维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会平,女,1964年2月28日出生,满族,现住隆化县。被告:王玉山,男,1966年3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隆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淑华,河北鸿鹏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桂林与孙会平、王玉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立案。因本案需另一案审理结果为依据,本案于2016年12月6日中止审理。中止原因消除后,于2017年7月4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结束后,双方要求庭外和解,原告王桂林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桂林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王桂林负担。审判员 杨德礼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成            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