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222民初1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左龙志与吴亚龙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龙志,吴亚龙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222民初1153号原告左龙志。被告吴亚龙。本院在审理原告左龙志与被告吴亚龙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左龙志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左龙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由原告左龙志承担。审判员 汪 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小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