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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222民初1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左龙志与吴亚龙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龙志,吴亚龙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222民初1153号原告左龙志。被告吴亚龙。本院在审理原告左龙志与被告吴亚龙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左龙志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左龙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由原告左龙志承担。审判员 汪 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小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