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3执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武强县林林建材租赁站与被执行人浙江宏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强县林林建材租赁站,浙江宏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3执231号申请执行人武强县林林建材租赁站,住址河北省衡水市武强县。经营者张双全,男,汉族,现住河北省衡水市武强县。被执行人浙江宏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东阳市。法定代表人楼仲世,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年2月27日作出的(2016)冀1123民初19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扣被执行人浙江宏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604018.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袁昌民审判员 王 宁审判员 刘海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巨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