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82民初34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嘉兴广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谢文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兴广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谢文韬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82民初3445号原告:嘉兴广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湖市当湖街道九龙广场17幢3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25957839041。法定代表人:陶跃华。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志蓉,该公司职员。被告:谢文韬,男,198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平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广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谢文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兴广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谢文韬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嘉兴广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未发现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兴广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谢文韬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嘉兴广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何丹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清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