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103刑初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杨比呷、马只体、伟古么友性、曲木政古、赤友古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只体,杨比呷,赤友古,曲木政古,伟古么友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兵0103刑初89号公诉机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只体,男,1982年1月25日出生,彝族,文盲。2017年3月8日因涉嫌抢劫罪被阿拉尔市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阿拉尔市看守所。被告人杨比呷,男,1989年2月6日出生,彝族,文盲。2017年3月8日因涉嫌抢劫罪被阿拉尔市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阿拉尔市看守所。被告人赤友古,男,1987年2月20日出生,彝族,文盲。因吸毒于2009年8月7日被西昌市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2010年8月6日解除强制隔离戒毒。2017年3月8日因涉嫌抢劫罪被阿拉尔市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阿拉尔市看守所。被告人曲木政古,男,1992年8月3日出生,彝族,文盲。2017年3月8日因涉嫌抢劫罪被阿拉尔市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阿拉尔市看守所。被告人伟古么友性,女,1984年7月18日出生,彝族,文盲。2017年3月8日被阿拉尔市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第一师看守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检察院以阿拉尔垦检公诉刑诉〔2017〕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只体、杨比呷、赤友古、曲木政古、伟古么友性犯抢劫罪,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阿拉尔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艳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只体、杨比呷、赤友古、曲木政古、伟古么友性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4日,被告人伟古么友性、马只体、曲木政古、杨比呷、赤友古五人在阿拉尔市“多多旅社”内喝酒聊天期间,伟古么友性告知四人阿拉尔市十一团的杨某某(男,48岁)在追求自己,因五名被告人无钱花销,遂产生抢劫杨某某财物的念头。五被告人预谋,由伟古么友性将杨某某诱骗至偏僻无人的地方,再由赤友古冒充伟古么友性的丈夫,五人合伙抢劫杨某某的钱财。次日,被告人伟古么友性按照事先的预谋来到杨某某的家中,并以迎接自己母亲为由,将杨某某诱骗至阿拉尔市阿塔公路23公里+500米处,被告人马只体、杨比呷、赤友古、曲木政古将杨某某拉至该公路北侧的玉米地内对其实施殴打,并当场从杨某某口袋中抢走812元现金和一部手机,在索要银行卡和身份证无果后,马只体、曲木政古、赤友古留在现场控制杨某某,伟古么友性和杨比呷拿着抢来的钥匙到杨某某家中翻找财物,二人在找到一张农业银行卡与身份证后返回现场逼问出银行卡密码。随即二人又来到阿拉尔市时代广场处的“阿克苏农村信用合作社”自动柜员机处,取走银行卡内的200元现金,并打电话告知马只体现金已取出,马只体等三人警告杨某某明天必须将150000元打到那张银行卡上,否则还会来找他,便将其放走了。后三人来到阿拉尔市与杨比呷、伟古么友性会合,五人连夜逃窜至阿克苏市藏匿。另查明,2017年3月7日阿拉尔市城区公安局侦查人员在阿拉尔市八团将被告人马只体、赤友古、曲木政古、伟古么友性抓获归案,随后在被告人伟古么友性的协助下,侦查人员将被告人杨比呷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马只体、杨比呷、赤友古、曲木政古、伟古么友性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被告人马只体、杨比呷、赤友古、曲木政古、伟古么友性的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古某某的证言;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勘验、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只体、杨比呷、赤友古、曲木政古、伟古么友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的方法抢劫他人财物,五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五被告人系共同犯罪,且在共同犯罪过程中所起作用相当,均系主犯。被告人马只体、杨比呷、赤友古、曲木政古、伟古么友性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伟古么友性有立功情节,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马只体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8日起至2020年9月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缴纳);二、被告人杨比呷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8日起至2020年9月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缴纳);三、被告人赤友古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8日起至2020年9月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缴纳);四、被告人曲木政古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8日起至2020年9月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缴纳);五、被告人伟古么友性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8日起至2020年3月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判长 刘柏良审判员 李文化审判员 赵文宝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 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