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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7执恢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宽城满族自治县支行与被执行人翁柏阳、徐宝银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宽城满族自治县支行,翁柏阳,徐宝银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7执恢100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宽城满族自治县支行法定代表人:曹力,职务:行长被执行人翁柏阳,男,1983年2月16日出生,满族,工人,住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徐宝银,男,1962年11月12日出生,满族,工人,住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宽城满族自治县支行与被执行人翁柏阳、徐宝银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31日作出的(2016)冀0827民初360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义务,本案应予结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27民初3606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履行,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润国审判员  张 宁审判员  王 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书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