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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903民初30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原告遂宁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金龙支行诉被告遂宁市丽霞商贸有限公司、四川盛豪房地产开发投资有限公司、颜钟生、邱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3076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遂宁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金龙支行,遂宁市丽霞商贸有限公司,四川盛豪房地产开发投资有限公司,颜钟生,邱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903民初3076号原告:遂宁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金龙支行,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负责人:唐凌,该支行行长。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运中,该行员工。被告:遂宁市丽霞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颜如意。被告:四川盛豪房地产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法定代表人:刘明贵。被告:颜钟生,男,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被告:邱丽,女,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原告遂宁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金龙支行诉被告遂宁市丽霞商贸有限公司、四川盛豪房地产开发投资有限公司、颜钟生、邱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遂宁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金龙支行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遂宁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金龙支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遂宁银行股份有限责��公司金龙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900元,由原告遂宁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金龙支行负担。审判员  刘晓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