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881刑初4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杨升和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廉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廉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升和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881刑初416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升和,男,1985年8月5日出生于广东省廉江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捕前住广东省廉江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24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廉江市看守所。廉江市人民检察院以廉检公诉刑诉〔2017〕2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升和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20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廉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泽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升和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15日16时许,被告人杨升和驾驶一辆红色铃木牌摩托车来到廉江市美景农村信用社ATM自助存取款机处,等待查询自己的银行卡余额。期间,被害人吴某在该自助存取款机取完款,但没有拔出银行卡就离开了。这时,被告人杨升和拿出自己银行卡准备插卡进该自助ATM机时,发现被害人吴某的银行卡还插在该自助ATM机内,遂乘无人注意将被害人吴某卡内的3000元人民币取走,然后驾车逃跑。以上事实,被告人杨升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也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吴某的陈述,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被告人对作案现场监控视频截图的相片指认,被害人对取款信息及涉案信用卡的相片指认,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被告人到案经过、归案情况说明及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升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了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廉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升和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及适用法律准确,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杨升和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的幅度内量刑。被告人也无异议。具体到本案,被告人所犯罪行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杨升和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升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4日起至2017年11月23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黄祖娟人民陪审员  陈 杰人民陪审员  黄晓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梁平南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