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5民初27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张国成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825民初2722号原告张国成,男,1973年出生,汉族,住温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其峰,温县第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段贝贝,男,1989年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温县。案由民间借贷纠纷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段贝贝偿还原告借款1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对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段贝贝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张国成借款1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从2017年7月4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陆小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 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