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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2执8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山东单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任茂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单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任茂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2执849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单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单县向阳路中段63号,组织机构代码:16907466-2。法定代表人时培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葛红星,该行职工。被执行人:任茂亮,男,195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单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2015)单商初字第41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任茂亮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任茂亮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光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