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03民初16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吴祥兵与田占杰、刘明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祥兵,田占杰,刘明银,单忠良,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河北建工房地产有限公司,河北建工房地产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03民初1697号原告:吴祥兵,男,汉族,1969年2月13日出生,住河南横潢川县。委托代理人:武文昭、白玉宽,河北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占杰,男,汉族,1970年10月13日出生,住任丘市。被告:刘明银,男,汉族,1965年10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商城县。被告:单忠良,男,汉族,1961年9月22日出生,住浙江省东阳县。被告: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0436651-7。法定代表人:李云霄,该公司董事长,身份证号:1301041963022770039。企业地址:石家庄新华区友谊北大街146号。委托代理人:程军林,河北海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建工房地产有限公司。机构代码:75400955-4。法定代表人:姚立国,该公司经理。被告:河北建工房地产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法定代表人:苏子凯,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祥兵诉被告田占杰、刘明银、单忠良、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河北建工房地产有限公司、河北建工房地产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祥兵申请撤诉,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祥兵撤回对被告河北建工房地产有限公司、河北建工房地产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张德山人民陪审员 武兴忠人民陪审员 马爱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姚国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