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02民初13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1-05
案件名称
周胜军、周倩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胜军,周倩倩,陈有军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02民初1372号申请人:周胜军,男,1990年6月2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朐县。被申请人:周倩倩,女,1987年6月5日生,汉族,住潍坊市潍城区。被申请人:陈有军,男,1989年7月21日生,汉族,住潍坊市潍城区。申请人周胜军与被申请人周倩倩、陈有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周胜军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8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周胜军向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6674643181820170000091),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该诉讼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周胜军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8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王文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牛晓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