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05执7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庄意志与被执行人迟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庄意志,迟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05执730号申请执行人庄意志,男,1986年2月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被执行人迟猛,男,1991年11月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申请执行人庄意志与被执行人迟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于作出的(2016)黑0605民初9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给付申请执行人10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2300元,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证券、房产等财产进行了查证。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洪庆审判员 刘 伟审判员 李智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尹占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