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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05执7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庄意志与被执行人迟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庄意志,迟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05执730号申请执行人庄意志,男,1986年2月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被执行人迟猛,男,1991年11月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申请执行人庄意志与被执行人迟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于作出的(2016)黑0605民初9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给付申请执行人10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2300元,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证券、房产等财产进行了查证。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洪庆审判员  刘 伟审判员  李智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尹占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