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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481执1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谢玉海申请执行谭忠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玉海,谭忠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481执1303号申请人:谢玉海,男,1970年1月14日生,汉族,住兴城市望海乡。被申请人:谭忠臣,男,1962年11月25日生,满族,住兴城市望海乡。申请人谢玉海与被申请人谭忠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兴城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7日作出(2016)辽1481民初14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谢玉海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时限内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等查询,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辽1481民初141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忠山审判员  谢振东审判员  杨晓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潘 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