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022执19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安徽休宁大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休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休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休宁大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某,余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022执19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安徽休宁大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休宁县海阳镇富宁时代商业广场13幢A-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0571763159Y。法定代表人纪某,董事长。被执行人吴某,男,汉族,1956年4月25日出生,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被执行人余某,女,汉族,1963年11月30日出生,住安徽省休宁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休宁大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新华、余金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冻结被执行人余金娣在安徽休宁大地村镇银行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4560元,现因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余金娣在安徽休宁大地村镇银行账号X账户存款3456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程华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汪 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