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02执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王红军与渭南新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红军,渭南新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02执37号申请执行人王红军,男,1979年2月10日,汉族,住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五泉镇夹道村*组,居民。被执行人渭南新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渭南市乐天大街东段。法定代表人杨胜利,系该公司总经理。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12月5日作出的(2016)陕0502民初43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渭南新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未按生效判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王红军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19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775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渭南新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该企业目前处停业状态,办公区域长期无人;本院同申请执行人王红军谈话,申请执行人王红军向本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502执436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田剑桥审判员 杨李军审判员 杨 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华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