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526执保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高唐支行、吴燕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高唐支行,吴燕,王德龙,山东省高唐县恒盛工贸有限公司,山东省浩远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6执保316号申请执行人: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高唐支行,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官道街511号。被执行人:吴燕,女,198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被执行人:王德龙,男,1988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被执行人:山东省高唐县恒盛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南镇乡东李村西段。法定代表人:吴燕,经理。被执行人:山东省浩远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鱼邱湖街道东旺社区寨北村北段。法定代表人:王敏敏,经理。本院在执行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高唐支行与吴燕、王德龙、山东省高唐县恒盛工贸有限公司、山东省浩远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诉中财产保全一案中,根据申请执行人的查询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吴燕、王德龙、山东省高唐县恒盛工贸有限公司、山东省浩远化工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万元或者等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瑞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焦秀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