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02财保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松原市宁江区众合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与聂艳艳民间借贷纠纷财产保全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松原市宁江区众合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聂艳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02财保154号申请人:松原市宁江区众合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松原市宁江区被申请人:聂艳艳,女,汉族,1974年12月12日生,现住宁江区申请人松原市宁江区众合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聂艳艳民间借贷纠纷,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聂艳艳名下的吉林银行鑫城支行开户的1.5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人民币现金15000元进行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松原市宁江区众合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聂艳艳的银行存款15,0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期满需要续冻的,申请人须提前七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否则期限届满后将解除冻结。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冯跃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