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981执2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2302崔卫东与丁建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卫东,丁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81执2302号申请执行人:崔卫东,男,1968年12月31日生,住东台市。被执行人:丁建华,男,1974年2月10日生,住东台市。申请执行人崔卫东与被执行人丁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5日作出(2015)东开民初字第08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一、被告丁建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崔卫东支付借款55.5万元及逾期利息(以本金10万元,从2013年1月1日起,以本金5万元,从2013年7月1日,以本金15万元,从2014年1月1日,以本金10万元,从2014年7月1日起,以本金15.5万元,从2015年1月1日起,均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二、驳回原告崔卫东对被告仲小兰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800元,由被告丁建华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29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金融、工商、房产、车辆等部门,冻结被执行人丁建华两银行账户,并扣划310元给付申请执行人,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尚有未执行到位款项。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执行情况,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冻结、扣划回执、执行谈话笔录、电话记录、社区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不足以清偿债务的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可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吴 奇审判员 冯友林审判员 路 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陈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