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民辖终8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明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涂红梅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明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涂红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辖终8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明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塘河路94-104号。法定代表人:袁杭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涂红梅,女,汉族,1973年5月30日出生,住浙江省长兴县。上诉人明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涂红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2017)浙0104民初2800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明某公司上诉称,涂红梅单方提供的《防火封堵工程施工合同》所盖印章注明为无效章,仅用于技术资料,故该合同无法律效力,本案应按普通地域管辖,由明某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综上,请求二审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案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案涉钱江新城扩容区块D-R21-01地块农转居公寓项目位于杭州市江干区,属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至于案涉《防火封堵工程施工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属于实体审理范畴,不影响本案管辖权的认定。明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危 薇审判员 缪 蕾审判员 徐毅翀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