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02财保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与武汉市富力恒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周光成合同纠纷一案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武汉市富力恒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周光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02财保20号申请人: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黄石大道861号。负责人:邹立宏,系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岳、刘雪,湖北丰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武汉市富力恒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国营慈惠墩农场慈惠大队。法定代表人:陈玉华,系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周光成。申请人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武汉市富力恒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1、位于东湖开发区珞瑜路吴家湾湖北信息产业科技大厦18层0××号(产权证号:湖200900248号);2、位于东湖开发区珞瑜路吴家湾湖北信息产业科技大厦17层0××号(产权证号:湖200900249号)。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周光成名下所有的1、位于武汉市武昌区汇文新都d区三栋/单元1-2层13号(产权证号:昌060509471号);2、位于武汉市武昌区汇文新都d区三栋/单元1-2层1××号(产权证号:昌060509472号);3、位于武汉市武昌区汇文新都d区三栋/单元1-2层1号(产权证号:昌060509459号)。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出具担保书,愿以其资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武汉市富力恒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东湖开发区珞瑜路吴家湾湖北信息产业科技大厦17层0××号、18层0××号房产(产权证号:湖200900249号、湖2009002**号),查封期限三年。二、查封被申请人周光成所有的位于武汉市武昌区汇文新都d区三栋/单元1-2层1号、13号、1××号房产(产权证号:昌060509459号、昌060509471号、昌0605094**号),查封期限三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张 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潘云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