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81民特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崔坤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崔坤,刘玉桐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81民特34号申请人:崔坤,男,生于1971年2月15日,汉族,居民,住山东省邹平县。申请人:刘玉桐,男,生于1975年7月6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区普集镇普西村仁里街南胡同**号。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崔坤与刘玉桐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7年7月21日经交警吴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崔坤赔偿刘玉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二次手术费共计37808元,已支付30808元,剩余7000元于2017年7月21日前支付。二、刘玉桐的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车辆损失费等交强险范围内的损失,由崔坤与刘玉桐相互配合凭相应单据及材料向事故车辆鲁M919**小型轿车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进行索赔。三、刘玉桐交强险范围内的医疗费损失由崔坤向事故车辆鲁M919**小型轿车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进行索赔,刘玉桐不再要求上述保险公司赔偿。四、本次交通事故关于崔坤与刘玉桐之间的赔偿事宜一次性处理完毕,其他双方互不追究。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崔坤与刘玉桐于2017年7月21日交警吴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赵太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秦方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