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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25民初17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张万海与张永松、廊坊市通利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万海,张永松,廊坊市通利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文安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25民初1736号原告张万海,男,1969年8月5日生,汉族,住大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维奇,男,51岁,住大城县。被告张永松,男,1977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文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孟俊香,河北瑞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廊坊市通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通利运输管理处西侧*楼。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文安支公司。原告张万海与被告张永松、廊坊市通利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文安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万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万海负担。审判员  王玉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许盛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