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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民终56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韩天与青岛润泰事业有限公司张家港分公司、青岛润泰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青岛润泰事业有限公司张家港分公司,韩天,青岛润泰事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终56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润泰事业有限公司张家港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沙洲中路288号。主要负责人:吕国铭,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天,男,1988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原审被告青岛润泰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宁夏路162号。法定代表人:黄明瑞,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青岛润泰事业有限公司张家港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韩天及原审被告青岛润泰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2017)苏0582民初字14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韩天以双方当事人已经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被上诉人韩天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2017)苏0582民初字1450号民事判决;二、准许韩天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韩天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韩天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鲁江审判员  柏宏忠审判员  管 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嘉旻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