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刑更7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王纪胜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纪胜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刑更755号罪犯王纪胜,男,1974年4月5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淄博市人,初中文化,现在山东省淄博监狱服刑改造。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一年十月十八日以被告人王纪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三千元。该犯于二〇〇四年四月二十八日被裁定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05年2月8日。因罪犯王纪胜在假释考验期内又犯罪,本院于二〇〇五年八月二十二日作出(2005)淄刑二初字第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纪胜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与前罪未执行完毕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139405.02元。被告人王纪胜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作出(2005)鲁刑二终字第19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06年9月21日被交付执行。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该犯于2008年5月5日被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08年5月5日起至2028年5月4日止。经本院裁定,该犯于2010年8月24日被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于2013年1月4日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于2015年5月10日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于2017年7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报称,罪犯王纪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王纪胜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减刑以来,获表扬五次。上述事实,有罪犯王纪胜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纪胜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其系因暴力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假释考验期内又犯罪、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具有多种从严情节,对其减刑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纪胜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自2008年5月5日起至2022年9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红利审 判 员 王欣欣人民陪审员 邹玉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罗丝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