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民监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9-11
案件名称
二审上诉人曹登广与二审被上诉人马建民追偿权纠纷二审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曹登广,马建民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民监4号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曹登广,男,1953年9月13生,初中文化,职工。二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马建民,男,1958年5月20日生,汉族,大专文化。二审上诉人曹登广与二审被上诉人马建民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8日作出(2016)陕05民终116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郝 翎审 判 员 李 华代理审判员 左继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妮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