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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民监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9-11

案件名称

二审上诉人曹登广与二审被上诉人马建民追偿权纠纷二审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曹登广,马建民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民监4号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曹登广,男,1953年9月13生,初中文化,职工。二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马建民,男,1958年5月20日生,汉族,大专文化。二审上诉人曹登广与二审被上诉人马建民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8日作出(2016)陕05民终116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郝 翎审 判 员  李 华代理审判员  左继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妮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