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25执22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袁涛苍、杨明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涛苍,杨明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25执22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袁涛苍,男,1956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永修县,被执行人:杨明香,女,1951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庐山区,申请执行人袁涛苍与被执行人杨明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袁涛苍依据执行的(2017)赣0425民初340号判决书并未发生法律效力,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袁涛苍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詹恒和审判员 周文平审判员 孙春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华凰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