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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81执26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陈珠明、陈海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珠明,陈海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81执2634号申请执行人陈珠明,男,1965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执行人陈海明,男,1973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申请执行人陈珠明与被执行人陈海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闽0181民初29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中,本院依法进行了如下调查:经向中国银行福清分行、建设银行福清分行、工商银行福清支行、农业银行福清市支行、福清汇通农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陈海明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经向福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陈海明没有车辆档案登记信息。经向福清市房地产管理交易所查询,被执行人陈海明没有房屋产权档案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陈海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经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未履行的债务,应当依法由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法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闽0181民初29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林小琴执行员  陈 庚执行员  施忠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丽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