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4民初4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广州市越秀区第一房屋管理所与朱耀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越秀区第一房屋管理所,朱耀文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04民初456号原告:广州市越秀区第一房屋管理所,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豪贤路榨粉街128号,组织机构代码73489197-3。法定代表人:曾健庆,职务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伟熙、梁靖宇,联系地址同上。被告:朱耀文,男,1963年5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广州市荔湾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越秀区第一房屋管理所诉被告朱耀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市越秀区第一房屋管理所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越秀区第一房屋管理所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无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越秀区第一房屋管理所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广州市越秀区第一房屋管理所负担。审判长 杜轶群审判员 周鸿明审判员 李 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曾小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