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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3执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常永宁与张舒铭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子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永宁,张舒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3执303号申请执行人常永宁,男,1966年4月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张舒铭,男,1948年2月5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常永宁与张舒铭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2017)陕0623民初26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由被执行人张舒铭偿还申请执行人常永宁垫付的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7200元,共计37200元。案件受理费730元减半收取365元,及执行费458元,由被执行人张舒铭承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于另案查封了被执行人张舒铭的房产,申请执行人常永宁于2017年7月19日,以自愿等待其房产评估、拍卖后来偿还欠款为由,向本院递交撤回执行申请书,并同意终结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2017)陕0623执30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南有强审 判 员  张宏明代理审判员  常 颖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小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