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7民初12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姚国平与王春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国平,王春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7民初12246号申请人:姚国平,男,1981年9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被申请人:王春伟,男,1984年9月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姚国平诉被告王春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姚国平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王春伟名下位于上海市青浦区城中西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屋,并以现金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王春伟名下位于上海市青浦区城中西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屋。案件申请费1,045元,由申请人姚国平负担(已付)。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凌琼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严 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