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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刑终4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付蒙滨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付蒙滨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刑终402号原公诉机关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付蒙滨,男,汉族,初中文化。2016年6月11日因涉嫌犯抢夺罪被抓获,同年6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逮捕。现羁押于邯郸市肥乡区看守所。辩护人刘新丰,河北鼎合律师事务所律师。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法院审理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付蒙滨犯诈骗罪一案,于2017年5月20日作出(2017)冀0428刑初5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付蒙滨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付蒙滨不服,以原判决认定其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事实错误;改变指控罪名,认定其犯抢夺罪,程序违法;未能保障其辩护权的充分行使,可能影响公正审理;没有考虑其是帮助他人开车和未实施危害行为的情节,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付蒙滨犯抢夺罪的事实有的尚不清楚,部分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三)项、第二百二十七条(三)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法院(2017)冀0428刑初55号刑事判决;二、发回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建民审判员  胡海军审判员  王晓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路 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