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4执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孙西琼与文祥平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西琼,文祥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4执187号申请人孙西琼。被执行人文祥平。本院依据长宁县人民法院(2016)川1524民初484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西琼与被执行人文祥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到被执行人家中进行调查,暂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征求申请人意见,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暂不把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本案暂未能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小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