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127执60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吴晓勇与毛丰、占丽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晓勇,毛丰,占丽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黄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127执60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晓勇。被执行人毛丰。被执行人占丽琴。申请执行人吴晓勇与被执行人毛丰、占丽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黄梅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4日作出的(2015)鄂黄梅民初字第0224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告毛丰、占丽琴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吴晓勇借款本金55万元、利息90.41/天(自2015年12月3日原告起诉之日起计至本金还清之日止)。逾期后,被执行人毛丰、占丽琴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吴晓勇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该案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2017)鄂1127执恢5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文彬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鄢学斌 来源:百度“”